省内各快递企业:
2008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7月12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办法》快递经营备案制度,现就我省备案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我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户。其注册名称中包含有快递、快运、速递、速运、特快专递等字样或经营范围核定有快递业务的均属于本备案工作范围。
《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要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二、备案办理
跨省(区、市)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或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的,企业总部到国家邮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总部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快递企业到经营所在地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在我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各类企业,除企业总部外一律到省邮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程序
1、通过国家邮政局和湖南省邮政管理局政府网站上网,下载《备案登记表》、《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名录》、《填报说明》。
2、对照填报说明,按照《备案登记表》设立的相关栏目如实填报。除企业总部需要将所属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按《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名录》格式要求填写外,省内其他各类快递企业有下属单位的按照《快递企业分支机构名录》表二要求填写下属一级快递企业名录,并注明是否工商注册情况,申报备案的快递企业和个体户未注册的暂缓备案,但必须填写名录以作申报处理,待取得营业执照后再予办理备案手续。
3、按照规定的范围及时间,通过邮寄或上门报送文件方式到具有备案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提交的材料:
(1)《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邮寄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任命书复印件)一份;
(4)服务承诺(包含有服务种类、服务价格、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主要内容)一份;
(5)安全管理制度(指企业确保寄递各环节和企业运行安全相关制度措施)一份;
(6)加盟企业提交加盟协议书一份。
4、受理与核查。邮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文件的核查。
5、办理备案。邮政管理部门对备案文件齐备的予以备案,并以盖章方式退交《备案登记表》一份给企业作为备案证明。
6、后续管理。对备案企业的应存档材料,邮政管理部门将及时通过计算机进行建档管理。
四、备案时限
1、《办法》公布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9月12日以前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新办理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3、快递企业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五、备案要求
1、各快递企业和个体户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按照备案程序及时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各快递企业和个体户应按照《备案登记表》设立的相关栏目如实填报,并齐备相关备案材料。
3、快递企业应如实填写下属单位机构名录,未注册的暂缓备案,但必须填写,待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办理备案手续。
六、相关措施
1、逾期未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快递企业和个体户,按照《办法》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快递企业和个体户应尽快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未取得营业执照并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的快递企业和个体户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七、其他事项。
经营快递业务备案是《办法》规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各快递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落实备案的过程,转化成宣贯《办法》、规范服务、促进发展的过程。
各快递企业在备案工作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湖南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取得联系。联系人:涂强辉 电话:0731-5989021;传真:0731-5989086。联系人:李学东 电话:0731-5989080。联系人:陈烨 电话:0731-5989029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